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0/07/16 17:23

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912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出资监管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等法律法规和《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区管委会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不含取得金融牌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业是指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具有竞争优势、能够带来主要利润收入,并经区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部分。

企业确定的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企业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下列投融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金融投资;

(五)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票据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六)对外担保、借款。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购买金融债权等。

第五条 区国资办以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融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融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经开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服务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办。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实际筹资能力、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310日前将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办,并提供附有出席会议决策人签名的决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额及构成);

(六)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突出主业,有利于增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原则,选择、确定投融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融资决策机制,对投融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遵照本办法规范投融资管理的各项要求,自主开展投融资活动,自主决策具体投融资项目,规范企业融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投融资活动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拓展、自主决策、自主经营。严禁投融资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禁企业利用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各类金融产品融资,严控并遏制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增量。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其风险防控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境外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办。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尽可能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市属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等合作的方式开展,并报送区国资办事前合规性审核。出资监管企业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向区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境外非主业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三)相应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四)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财务意见书;

(五)法务总监或法务负责人出具或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六)项目融资方案;

(七)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有关合同(协议)草案,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等。

区国资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区国资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区国资办事前合规性审核反馈书面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合规性审核通过。

(二)风险提示。主要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境外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授权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企业(包括全资子企业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由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核准并报区国资办备案;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核准;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核准并报区国资办备案;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由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核准并报区国资办备案;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私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借款。

非投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确有需要的,须由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核准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时,要及时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区国资办备案或合规性审核。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七)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区国资办联合区项目办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计划报送区国资办。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区国资办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电子版报送区国资办。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31日前报区国资办。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益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区国资办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以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进行整体评价,并向企业通报项目后评价、整体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融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办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融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加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债务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水平,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融资信息的企业,区国资办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的;

(二)上报投融资信息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不按投融资决议实施投融资项目造成投融资损失及出现投融资风险不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及弄虚作假导致审计和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洪经工管办字[2014]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