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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2)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区认定达到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3)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协作开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


(4)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获批为国家、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根据每年省科技厅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7)对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1万元/家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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