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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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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choyu 2024-03-27 10:06:00 84
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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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海盐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推进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运作原则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县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二、明确组织架构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 )、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产业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经管委会批准,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调整。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

作为县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由县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招商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府办主任、相关副主任,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人,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委会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招商副县长负责召集,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各镇(街道)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

(三)基金法人机构

基金法人机构为县国投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由县国投公司负责组建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

三、明确职责分工

管委会、投委会、县财政局、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县国投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共同推动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一)管委会职责

管委会为全县产业基金统筹主体,根据国家、省、嘉兴和海盐县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审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等。

(二)投委会职责

投委会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主要负责对县产业基金的投资方案、项目退出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向产业基金管委会负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筹措落实县产业基金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基金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并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指导各镇(街道)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四)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行业的发展方向;负责重大项目推荐并纳入产业基金储备库;提出资金筹措、基金组建及投资方案建议,落实项目对接服务;牵头组建基金投委会并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上级产业基金支持;参与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和考核评价。

(五)基金监管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六)县国投公司职责

受县财政局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出资;履行基金法人机构相关职责;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年度项目投资运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投资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与国家、省级、市级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必要时县国投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管理。

(七)基金管理公司

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按照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投资协议、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四、规范基金设立运作

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一)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上级产业基金、县内各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公司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基金出资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

各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公司以政府招商引资和支持当地产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县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及并购重组以及县外上市公司拟迁入海盐的战略投资)为目的发起设立的定向招商子基金,出资结构中,产业基金、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合计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该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公司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总额。

(二)非定向基金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上级产业基金、县内各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公司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基金根据投资目的和出资占比分为市场化合作基金和招商全资基金。

市场化合作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兼顾投资效益和基金返投,出资结构中,产业基金、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5%,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

招商全资基金是以政府招商引资和支持当地产业发展为目的,与头部或优质基金管理人合作组建基金后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资源招引项目而组建的基金,出资结构中,产业基金、镇(街道)及所属国资合计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

非定向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规模的30%,且单个企业占股比例不超过30%。

(三)直接投资

采用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上级政府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五、规范投资管理程序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投后管理等。

(一)项目立项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投资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基金规模、出资比例、退出安排等核心要素,县国投公司对拟投子基金情况进行初审,判断其是否符合我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基本要求,并向基金管委会提出立项申请。经基金管委会正式立项后,由县国投公司协助做好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

(二)尽职调查

聘请专业机构对直投和定向投资项目、子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它重要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为独立尽调、联合尽调或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调报告。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尽调情况、基金投资方案和自身意见,向投委会提出投资决策申请。

(三)投资决策

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招商副县长负责召集投委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表决,投资决策完成后,应将投资方案、尽调结果、主要协议条款、投资决策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建立健全投委会议事规则和专家成员库,产业基金投资不同的子基金,应单独成立投委会决策,并由该子基金发起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投委会召开投资方案审议会议,表决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与投资决策项目或子基金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委会会议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组织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影响基金运作的,需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产业基金规定的投资与退出原则及决策程序执行。

六、规范基金投资要求

(一)基金投资基本要求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或直投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注册在本县;

2.重点投向高端紧固件、高端装备制造、智能集成家居、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新型显示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六大产业链以及环保、医疗健康、旅游、乡村振兴等领域,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

3.原则上非定向基金累计投资于海盐县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并在投资协议中对返投要求设立相应的约束性条款;

返投方式为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本地新设立企业,以下投资方式可认定为视同返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外地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本地已有企业;投资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设立生产研发子公司;为本地引进有实质性经营的法人企业;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当地企业。视同返投方式、金额及倍数需报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4.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产业基金参股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原则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

5.应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且团队核心成员在近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七、规范基金退出机制

(一)退出基本要求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和价格执行,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受让方为县内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公允价格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受让方为非县内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由投资项目发起主体提出具体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前退出

1.产业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政策导向的;

(3)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5)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2.产业基金参股直投项目的提前退出,参照基金提前退出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1年,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章程或协议的,应终止投资,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备。

八、加强基金管理监督

(一)明确基金托管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年向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县国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同比例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二)明确产业基金禁止事项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可转债产品除外)、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发生时,被投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8.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三)明确产业基金保留权利

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且产业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县政府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3.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四)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相关人员在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五)加强绩效管理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基金有序运行。

九、明确报告制度

(一)季度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年度报告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将产业基金工作情况报产业基金管委会。

十、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21〕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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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3/531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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