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园区建设指标的通知
摘要: 数字经济园区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园区的集聚和带动作用,加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山东省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和园区建设指标的通知

鲁数字〔2020〕6号

 

各市大数据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园区建设指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0年4月15日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数字山东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园区的集聚和带动作用,加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根据《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园区)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强、产业链条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评定、引导扶持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园区的组织申报、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政策引领。紧紧围绕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结合数字山东建设重点任务,将园区发展规划纳入全省总体规划。统筹各级各部门力量,充分发挥政策集成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推动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

第五条 实行分级管理。设立省级园区名录库,建立健全园区分级创建、标准提升机制,根据园区发展前景、创新能力、发展环境等情况,在列入名录库的园区(以下简称入库园区)中优选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鼓励各市、县(市、区)对数字经济园区实行入库管理、分级建设。

第六条 打造产业生态。以省级园区为载体,结合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园区在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大中小型企业各具优势、竞相创新、梯次发展的园区经济生态圈,加快形成“产业+配套、平台+生态、技术+赋能”的数字产业生态。

第七条 突出发展特色。立足各地实际情况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各地独特的资源禀赋,促进大数据与当地支柱产业深度融合,推动打造独具特色的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引导全省园区实现差异化发展,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省级园区建设格局。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级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原则上应属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或符合数字农业、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电子商务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入驻企业20家以上。

(三)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是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有具备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或法律咨询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传输、数据存储、计算资源、企业孵化和生产生活配套等基础服务。

第四章 遴选认定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园区遴选、认定工作,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园区申报,进行初审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园区通过在线申报,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一)《数字经济园区自评报告》;

(二)园区资产情况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三)近三年园区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标准制修订等);

(五)近三年园区承担政府项目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园区内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七)园区内上市挂牌、规上、小型、在孵等企业资料;

(八)园区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规划的批复;

(九)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查园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园区集聚水平、支撑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 在组织申报、审查评估等工作中,园区应如实提交材料,杜绝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材料核查,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情况,认定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和入库园区。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鼓励具备条件的园区提前申请评估和验收。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级园区发展的资金奖补等具体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建立支持园区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省级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完善园区建设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本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并结合本办法制定资金奖补等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园区建设模式和典型案例。省级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园区建设经验交流机制,积极推广各地园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省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园区开展自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长型园区和入库园区达到更高建设标准,可申请示范园区和成长型园区认定。

第十八条 省级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园区、成长型园区建设,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估,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省级园区开展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园区,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查后,对情况属实的园区撤销称号,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不再拨付后续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一般

良好

优秀

1

集聚水平

1.1

园区主营业务收入

上年度园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

上年度园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

上年度园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

1.2

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上年度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本市GDP增长率5个百分点以上

上年度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本市GDP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上年度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本市GDP增长率20个百分点以上

1.3

园区税收规模【2】

上年度园区税收规模达到0.2亿元以上

上年度园区税收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

上年度园区税收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

1.4

上市挂牌企业【3】数量

园区内上市挂牌企业数量达到2家以上

园区内上市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园区内上市挂牌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1.5

小型企业数量【4】

园区内小型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园区内小型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

园区内小型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

1.6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5】数量

园区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数量达到1家以上

园区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数量达到4家以上

园区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数量达到6家以上

1.7

规上企业平均营收

上年度园区内规上企业平均营收达到0.3亿元以上

上年度园区内规上企业平均营收达到0.8亿元以上

上年度园区内规上企业平均营收达到1.5亿元以上

1.8

毕业企业数量

近三年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空间等企业培育载体中毕业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近三年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空间等企业培育载体中毕业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

近三年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空间等企业培育载体中毕业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

1.9

在孵企业数量

园区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

园区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园区在孵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2

支撑能力

2.1

网络覆盖情况

园区全部建筑物实现光纤宽带入户

园区实现5G网络全面覆盖

园区实现5G行业垂直应用

2.2

物联网建设情况

园区公共区域和企业主要厂房等重点区域铺设NB-IoT或LoRA 等低功耗广域物联网节点

园区实现 NB-IoT或LoRA 等低功耗广域物联网全覆盖

已实现1项以上 NB-IoT或LoRA 等低功耗广域物联网商业应用

2.3

企业上云情况【6】

园区企业上云率达到50%以上

园区企业上云率达到60%以上

园区企业上云率达到70%以上

2.4

展会论坛活动

上年度园区举办的百人以上规模数字经济相关展会论坛活动达到1场

上年度园区举办的百人以上规模数字经济相关展会论坛活动达到2场

上年度园区举办的百人以上规模数字经济相关展会论坛活动达到3场以上或承办市厅级以上展会论坛活动

2.5

园区生产生活配套情况

园区交通、物流、电力等生产性配套及住宿、购物、餐饮等生活性配套基本满足需要,园区入驻人员满意度达到80%

园区交通、物流、电力等生产性配套及住宿、购物、餐饮等生活性配套比较完善,园区入驻人员满意度达到85%

园区交通、物流、电力等生产性配套及住宿、购物、餐饮等生活性配套先进,园区入驻人员满意度达到90%

2.6

园区服务智慧化水平

园区提供智慧停车、人脸识别、智能照明、数字孪生等智慧化应用数量达到2项

园区提供智慧停车、人脸识别、智能照明、数字孪生等智慧化应用数量达到3项以上

园区提供智慧停车、人脸识别、智能照明、数字孪生等智慧化应用数量达到5项以上

2.7

公共服务平台【7】情况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模块达到2个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模块达到3个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模块达到4个以上

2.8

媒体宣传

上年度市级新闻媒体关于园区及企业报道达到3次以上

上年度省级新闻媒体关于园区及企业报道达到2次以上

上年度中央新闻媒体关于园区及企业报道达到1次以上

3

创新能力

3.1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园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家以上

园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园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5家以上

3.2

研发机构和科研机构【8】

园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和科研机构数量达到1家以上

园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和科研机构数量达到5家以上

园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和科研机构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3

研发投入情况

上年度园区企业研发投入总额【9】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上年度园区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7%以上

上年度园区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0%以上

3.4

软件著作权数量

近三年园区内软件著作权数量达到10个以上

近三年园区内软件著作权数量达到100个以上

近三年园区内软件著作权数量达到200个以上

3.5

制定标准数量

近三年园区内单位参与行业和地方标准数量达到1个以上

近三年园区内单位主持行业和地方标准数量达到1个以上

近三年园区内单位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数量达到1个以上或主持行业和地方标准数量达到3个以上

3.6

杰出人才数量

园区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达到1人以上

园区引进“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入选者等达到1人

园区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等达到1人以上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入选者等达到2人以上

3.7

骨干人才数量

园区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数量达到10人以上

园区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数量达到20人以上

园区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数量达到40人以上

3.8

人才培育情况

园区内建立公共实训基地或与高等院校建立实训合作

园区内公共实训基地数量、建立实训合作的高等院校数量合计达到4家以上

园区内公共实训基地数量、建立实训合作的高等院校数量合计达到9家以上

上年度园区组织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实训、培训达到500人次以上

上年度园区组织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实训、培训达到1000人次以上

上年度园区组织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实训、培训达到2000人次以上

3.9

承接项目情况

近三年园区承接省部级以上科研、建设等项目数量1个以上

近三年园区承接省部级以上科研、建设等项目数量达到6个以上

近三年园区承接省部级以上科研、建设等项目数量达到16个以上

3.10

园区获奖情况

近三年园区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奖项

近三年园区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或4项以上省部级奖项

近三年园区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或7项以上省部级奖项

3.11

园区内企业获奖情况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荣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及个人)、山东优质品牌产品和服务、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达到1次以上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达到1次,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及个人)、山东优质品牌产品和服务、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达到3次以上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达到2次,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及个人)、山东优质品牌产品和服务、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达到5次以上

4

发展潜力

4.1

区位优势

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

园区自身是或隶属于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园区自身是或隶属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

4.2

建设规划

园区建设被列入县级规划、计划重点任务

园区建设被列入市级规划、计划重点任务

园区建设被列入省级规划、计划重点任务

4.3

资金支持

近三年园区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等达到2项

近三年园区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等达到3项以上

近三年园区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等达到5项以上

近三年园区为入驻企业撮合产业基金等社会投资(单项500万元以上)达到3项以上

近三年园区为入驻企业撮合产业基金等社会投资(单项500万元以上)达到5项以上

近三年园区为入驻企业撮合产业基金等社会投资(单项500万元以上)达到8项以上

4.4

园区差异化发展

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但差异化发展思路相对模糊

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差异化发展思路相对清晰

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差异化发展思路清晰,且已逐步推进建设

4.5

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园区主导产业被列入县级中长期规划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主导产业被列入市级中长期规划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主导产业被列入省级中长期规划重点发展方向

4.6

优势企业数量

园区内山东省瞪羚企业达到1家

园区内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达到1家以上或山东省瞪羚企业达到2家

园区内山东省独角兽企业达到1家以上或山东省瞪羚企业数量达到3家以上

5

加分项

5.1

存储与计算资源水平

园区落地的边缘计算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项目达到1项以上

5.2

IPV6网络升级情况

园区范围内已完成IPV6网络升级

5.3

园区间协作情况

园区为省内其他园区提供支持,形成相互赋能的合作模式

6

扣分项

6.1

园区安全事故

近三年园区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

 

 

 



【1】。以上含本数(级)。

【2】。园区税收规模指园区内企业在当地纳税总额。

【3】。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企业,包括研发总部,区域总部,二级子公司、分公司等。

【4】。参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Y<2000万元;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Y<5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Y<1000万元等。

【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是主营业务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

【6】。上云企业是指利用工业、电商等各类互联网云平台的企业。

【7】。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功能模块包含:金融服务、生活配套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技术认证、检验检测等。

【8】。研发机构和科研机构包括由省级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9】。企业研发投入总额是指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成本的总和,具体参照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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