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授权温州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部分定价权限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宁波市政府 clock 537天前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授予温州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请示》(温发改价〔2022〕1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部分定价权限(详见附件)。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温州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8〕86号)相应废止。

 

附件:授权温州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