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宁波市人民政府 clock 95天前

  各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局:

 

  为加强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市供销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为农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市供销社为农服务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原则,统一规划,按年实施。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县、市)供销社〕、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内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审查为农服务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区(县、市)供销社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市供销社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供销社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会同市供销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到期政策评估以及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市)财政局、供销社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

 

  区(县、市)供销社、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年度为农服务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农资储备项目、为农服务类项目、为农服务平台建设类项目等。

 

  (一)市级农资储备项目。主要包括:

 

  1.淡季农资储备;

 

  2.应急农资储备。

 

  (二)为农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

 

  1.供销社综合改革和“三位一体”改革示范建设;

 

  2.基层组织建设,包含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社等的建设运营、提质升级和干部队伍建设;

 

  3.为农服务实体建设,包括农事服务中心、产业服务实体等建设运营和提质升级;

 

  4.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包括开展重要农时活动,改造提升农资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门店、庄稼医院,实施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育秧育苗、烘干加工、全程托管等服务;

 

  5.购买农资流通、茶叶流通、农产品经纪人等行业服务;

 

  6.供销社开展评茶员、调饮师、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纤维质检员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农业生产流通实用技术培训,供销专干、电商直播等农村应用人才培训;

 

  7.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风险准备补偿和涉农担保业务降费奖补;

 

  8.城乡日用消费品、农产品批发(含农贸)市场新建或改造、展示展销和配送中心建设、直销网点建设、农产品加工、分拣分拨、冷链、物流、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为农服务平台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农产品流通体系和农产品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全市供销社整合线下展销会、节庆、新品上季等传统活动,开展农产品线上线下营销活动,支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展销中心建设;

 

  2.为农数智化公共服务、农产品电商服务新业态、供销农产品体系建设;

 

  3.“阿拉宁波”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推广营销及区(县、市)农产品服务品牌建设;

 

  4.对口帮扶协作及“两地仓”建设。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其他为农服务领域重点工作。

 

  第六条对市本级农资、农村电商等为农服务项目,各类涉农培训、农信担保服务和市级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运维等工作,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细化扶持项目列入市本级部门预算。

 

  对区(县、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和“三位一体”改革示范建设、基层组织、为农服务实体建设改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为农服务项目等,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工作需要选择和调整分配方式。

 

  第七条加强政策整合提升,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根据“大三农”政策整合提升工作要求,结合“三农”发展形势、市场化运营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区(县、市)供销社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九条区(县、市)供销社需建立健全动态项目储备库,择优筛选确定具体项目。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动态项目储备库管理。没有纳入动态项目储备库的,不能作为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对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任务,区(县、市)供销社应按规定纳入动态项目储备库,做好预算项目储备报批相关工作。

 

  第十条区(县、市)供销社应根据本地为农服务发展规划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在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从动态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定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将计划报市供销社。

 

  第十一条市供销社在各地前述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进行任务指标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绩效考核,及时分解下达区(县、市)供销社工作任务,组织区(县、市)供销社申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为农服务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部分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各级供销社、社有企业及供销社领办、参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三年内(以申报截止日为起始日追溯三年,下同)未在信用宁波网(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

 

  (四)三年内无提供虚假材料、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记

 

  录。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等资料。

 

  (六)申报的供销社社有企业,须由各级供销社及所属单位控股或参股。

 

  (七)申报的合作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须由各级供销社建立股权对接、业务对接、服务对接、组织对接。

 

  (八)申报对象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下达和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市供销社对前述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安排初步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按年度为农服务工作任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本级项目编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市供销社下达的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区(县、市)财政局、供销社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和任务指标分解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报送本地区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为农服务资金统筹整合,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完成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为农服务项目申报、审核,根据细化预算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扶持金额,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填写《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按要求提供合同协议等其他有关资料。采取绩效考核评价管理的专项资金经中介机构审计、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购置租赁等与为农服务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区(县、市)供销社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加快为农服务项目实施,提高预算执行率。区(县、市)供销社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区(县、市)供销社、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质量与安全、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监督检查所需的台账资料等。

 

  第十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相关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具体绩效管理,依照《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748号)、《宁波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发〔2020〕1148号)等规定执行。市供销社可组织或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任务、质量、资金和进度等抽检。检查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市级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分配给区(县、市)供销社的为农服务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县、市)供销社,酌情扣减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以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直至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三年,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视情修订。《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甬供财联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