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 处置核准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宁波市人民政府 clock 664天前

甬综执〔2022〕2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1

各区(县、市)、园区综合执法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实际,现就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一)备案要求

1.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022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仍继续有效,核准有效期届满后工程项目尚需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

2.施工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或建设工程垃圾实际处理15日,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将处理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3.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示范文本详附件1):

1)建设工程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

2)建设工程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3)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实施备案的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单位。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信息,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种类、产生量、外运处置去向等信息及各相关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6.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实际实施前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管理

1.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2.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备案意见书;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在建设工程垃圾清运前纠正、补正。

3.跨区域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接收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涉及的有关处置场所核实,其中,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的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无需接收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核实。

(三)其他事宜

1.与施工单位签订运输合同的单位应当为已取得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决定书的运输单位,且运输车辆应当为运输单位自有并满足《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

2.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中的处置量仅为备案量,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应当以实际处置量为准。

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

(一)核准要求

1.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核准决定书,方可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

2.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取得处置核准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

2)运输车辆已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

3)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4)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续核准的单位,应当在核准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二)核准管理

1.各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工作。

2.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核准决定书,在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公布运输单位名称、车型、号牌;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本市关于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宁波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且保持实时有效使用,不得擅自改装。

(三)其他事宜

1.首次办理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期限为2年。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输单位实施核准情况定期进行核查、评估,并作为延续核准依据,最长延续期限不超过5年。

2.核准有效期内,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持续符合本市关于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若不符合该要求,经告知后仍不整改的,该车辆不得再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并在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予以移除。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确保核准(备案)程序依法、流程规范、资料统一;各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备案、核准的检查,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未备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的,要依法予以严格查处;对已备案、核准的,要加强监督执法,定期开展核查、评估,发现弄虚作假或与备案、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处理,确保严格按照备案、核准内容开展作业。

(二)各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宁波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对于取得备案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和取得道路运输处置核准运输单位的名称、车型、号牌等信息,依法依规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做好实时公布,确保市场主体、有关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市场平稳,处置规范有序。

(三)各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确保监管信息系统中公布的数据信息真实、有效,增强数据信息的时效性,切实落实系统登记数据的实时更新,全面运用数字化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效提升数字化监管成效,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智治能力。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