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04/10 16:55

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3月30日至5月5日。

二、禁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炼山、烧秸秆、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

四、违法处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