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1/10/15 15:2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复我市分宜县西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余府文〔2021〕3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丰城市(黄金水库)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1〕1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我市德兴市、玉山县等48个农村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1〕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新余市分宜县西坑水库、宜春市丰城市(黄金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同意新划定上饶市47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1.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pdf

          2.上饶市47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pdf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