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赣江新区管委会 2020/04/27 16:39



各组团管委会、新区各部门、新区开投公司:

《赣江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7年11月14日新区管委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推动赣江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根据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

1.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每年安排经费预算。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新区六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研发项目。

2.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经新区审核同意后视同为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以子公司名义积极申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同时,企业可根据认定先行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对从新区申报并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每年从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里遴选一批技术优势明显、活力动力充足、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型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培育,给予5万元/户补助支持,原则上每年扶持企业数量不超过20户。

3.加大对企业研发(R&D)投入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投入,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投入制度。对已建立研发投入制度的非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5-10万元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项目试验等投入,对每年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每年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费用支出占当年销售额比例超过5%的,按其对各级财政的贡献,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5.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创新平台。引导科技型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组建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检测中心等。对成功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贴;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围绕六大主导产业,推进“一个产业引进建立一个研究院”工作,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赣江新区设立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赣江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20-10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对研发成果在新区顺利实现产业化的研发机构,三年内在实现年销售首次收入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企业及大型企业在赣江新区设立关联控股的技术研究中心,以委托研发中心的方式开发技术项目,具体财税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支持组建产业联盟。鼓励省内外优势高校、科研机构与行业龙头企业按市场化运作组建产业联盟,围绕新区六大主导产业关键瓶颈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对自主研发取得重大进展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新区产业化应用、在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当年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联盟,并取得一定成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贴。

7.大力培育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发挥赣江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人才资源丰富等创新要素禀赋,结合新区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组建一批产业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研发成果在新区顺利实现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团队,三年内在实现年销售首次收入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创新创业, 打造创新创业引领区

8.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利用各类创新主体,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不含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补贴。补贴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积极为在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每培育1家企业在新区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0万元。每培育出1家企业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且登录“新三板”,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0万元;每培育出1家企业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且登录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00万元。

三、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打造科技创新先行先试试验区

9.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技术检测等共享科技服务。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支持额度5万-20万元,有效期为1年。

10.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赣江新区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设立赣江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为重点企业提供最高可达1000万元贷款支持。

11.大力打造技术协同创新园。围绕赣江新区特色优势和主导产业,以科技协同创新体为主体,引导省内外各类研发机构落户创新园,对入驻技术协同创新园的研发机构、科技协同创新体在办公和研发用房前三年的租金给予50%补贴,其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涉及税收、奖励的政策另行制定。

四、借助外力智力支持,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12.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国家项目,对获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相应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省级奖励1:1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或新产品的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每项5万、3万元补助。

15.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三合一试点,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支持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再给予3000元奖励;对已在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同时在海外获得授权的(多个国家仅计算一次),可再获得1万元奖励;新区成立以来新增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达50件、100件、200件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获得外观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5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在授权年度内进行产业化,三年内在实现年销售首次收入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新区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万-1000万元之间的按技术合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技术合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对技术交易在新区顺利实现产业化的的研发成果,三年内在实现年销售首次收入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7. 本措施有关奖励政策涉及组团财政受益的,由新区与受益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摊给予支持,如只涉及个人、公共平台、科研院所等受益的,由新区财政全部承担。享受同类科技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于能够提升新区核心竞争力、影响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18.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