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0/07/16 17:17

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洪经工管办规〔20181

 

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

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内各有关企业:

《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8629

 

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切实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我区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进程,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

第一条 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园区企业上市(挂牌)。

第二条 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是指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经区财政金融局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区汇总缴纳税款;拟上市(挂牌)企业要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

二、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第四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改中因改制重组而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完成股改后,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中因改制重组而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除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外,各级财政分成部分,以企业上市后三年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市前一年新增部分中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以各级财政分成部分(不含区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如三年内未奖完的不再奖励(如省里出台同类政策对省级留成部分进行奖励,则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相应扣减)。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后,经区组社部核定的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连续1010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财政金融局,给予该企业100万元奖励。

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该企业200万元奖励;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给予企业7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200万元奖励。

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区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保荐机构每保荐1家企业上市,给予15万元奖励;每保荐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已进行股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未股改企业挂牌并取得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不含免收挂牌费企业)。挂牌后以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区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含前挂牌股改奖励的2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成功转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凭有关证明文件,一次性给予900万元奖励。

三、引导支持企业融资和股权投资

第十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我区(含迁入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入区项目,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区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绿色债券和双创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区的1%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2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对迁入我区影响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在我区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不少于10年,管理的基金不少于10亿元,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管理的基金不少于30亿元,给予资金奖励200万元;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实收货币资本达到3亿元,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实收货币资本达到5亿元,给予资金奖励150万元。

股权投资机构募集的资金投向我区的部分,按当年新增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扶持政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存续期内不能迁离经开区,否则,退回所获奖励金额。

四、强化服务协调合力推动

第十六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证等,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第十七条 上市(挂牌)企业高管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享受区内优质中、小学学习,随行家属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上市企业的高管,自认定当年起,连续聘期5年以上的,可免费配备人才公寓,在本区工作满10年的可按原价购置。

五、附  

第十八条  设立5亿元区企业上市专项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贷联动等方式推动企业上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我区及上级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由区相关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原《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洪经管发〔20117号)和原《南昌经开区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扶持政策》(洪经管[2014] 235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