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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01/07 16: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南省医保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及期限

1.减征范围。减征政策执行范围为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2.减征期限。全市统一从2020年2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个月,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三、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完善经办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3.强化基金管理。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4.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缴费企业对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应知尽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