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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1/07 14:24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领域,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卫生领域,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对符合规定的自产自用制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出资人将投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可选择按规定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资人为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人为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落实价费优惠政策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水土保持补偿费降标3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降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