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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高新区 2021/05/10 1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政策兑现,并授权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在孵企业的服务。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凡高新区范围内由非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然人、民营资本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用于科技企业孵化的场地,均可向创业服务中心申请认定孵化器,由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产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筛选、审核,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五条  已单独享受园区扶持政策、在入园协议履约期限内及入园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不纳入孵化器的申报对象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经高新区管委会发文认可的孵化器,由创业服务中心纳入统一管理。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园外基地,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认定条件
孵化器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应在高新区范围内,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负责经营管理,且经营状况良好,可正常运营;
2.孵化器以培育初创阶段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发展目标、产业定位符合湘潭高新区发展规划;
3.孵化器拥有自主支配并可对外出租的20000平米以上标准厂房或10000平米以上办公场地,可孵化企业20家以上;
4.孵化器物业管理体系健全,场地消防、电力等配套设施齐全。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企业统计制度;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的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凡涉及孵化器的经济、法律等纠纷均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认定资料
申请孵化器的单位须备齐以下资料:
1.《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2.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建设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孵化器场地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
6.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录等其它资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孵化器按照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创业服务中心;
2.创业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行文后,颁发统一的孵化器标牌。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孵化器授牌“湘潭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湘潭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经创业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签订入园协议可同等享受科技项目申报、特色金融服务、商标专利奖励、企业上市扶持、优先进入加速器发展等园区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对外宣传推荐孵化器,提供招商信息和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孵化器的入孵企业须符合火炬园产业规划,达到环保、消防要求,工商登记注册在高新区,税收缴入高新区金库,经创业中心审查备案后签订入园协议。
第十四条  孵化器业主单位须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孵化器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孵化器项目招商以业主单位自主招商为主,孵化器内企业的数据统计工作由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孵化器场地租赁价格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物业管理和租金收取等经济往来事项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孵化器的政策扶持期限为三年。
第十八条  在孵企业按时足额将税金缴入高新区金库,无偷、逃、漏、抗税行为,且全年无安全生产、环保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孵化器,其通过审查备案的在孵企业上缴的税金,高新区管委会按第一年不超过财政实得部分60%的比例、第二年不超过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第三年不超过财政实得部分4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业主单位,由高新区财政局按年度兑现。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孵化器的奖励扶持资金,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孵化器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湘潭高新区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含各级政府规定,需由高新区财政承担资金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已单独享受高新区奖励扶持的在孵企业和增租孵化器场地的火炬园企业,不再纳入孵化器企业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孵化场地优越、服务体系健全、运营情况良好的孵化器可由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  对于高新区孵化器或高新区内其它社会主体申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给予业主单位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孵化器考核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向创业服务中心报送《高新区孵化器考核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中心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认定的孵化器每年复核一次。通过复核的,可继续享有孵化器资格;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孵化器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如发生法人变更、产权转让、场地面积变化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创业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