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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高新区 2021/03/24 11:05

为适应郑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需要,更好的行使市级土地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要素保障作用,尽快建立适应高新区管理体制的,“链条式办理、环环相扣,职责划分明确”的土地征收储备制度。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字〔2018〕8号)、《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14〕25号)、《郑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暂行)》(郑政办〔2014〕57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按照本办法,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后,进行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管委会统一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新征和经过法定程序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收购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达到“净地”条件、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储备土地入库前,由国土规划住建局牵头,环保安监局、农业农村局、国土规划住建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对土地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危险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土地,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在未完成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主体,根据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向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金融局根据高新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向土地储备中心资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其他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管委会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作为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财政金融局前期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之后,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村改项目用地除外)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拨付至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五条  责任分工

财政金融局、国土规划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安监局,各征地所在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合作,相关工作提前对接,紧密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金融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同时根据高新区土地整理市场行情变化,负责牵头制定并定期调整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用标准);国土规划住建局(含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规划、报批、征收(收购)、收储和供应等相关工作,负责向办事处拨付新征建设用地土地储备相关费用,按照土地整理有关标准对各办事处所整理土地及搭建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收储土地予以接收并纳入管护;牵头土地整理中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城市管理局负责涉及储备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环保安监局牵头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牵头完成治理;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担地上附属物的清理,垃圾清运,并按照储备土地相关标准砌筑围挡,同时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第六条  新征建设用地收储

(一)发布征地通告:由国土规划住建局负责,新征建设用地所在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所在办事处)配合,发布征地通告(10个工作日);

(二)清点附属物及合法性审查:由国土规划住建局牵头,征地所在办事处负责,对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并签字确认(5个工作日),将附属物清点结果(含费用核算)报国土规划住建局审核,申请补偿资金拨付(3个工作日)。同时,征地所在办事处就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向国土规划住建局申请进行合法性认定,合法建筑依法进行补偿,违法建筑由办事处申请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置(共8个工作日)

(三)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及签订征地协议书:由国土规划住建局负责,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0个工作日),办事处配合完成听证工作(5个工作日),国土规划住建局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发布(3个工作日),并根据方案与办事处签订《征地协议书》(2个工作日)(共20个工作日);

(四)签订土地储备合同及拨付收储费用:国土规划住建局负责,拟定《土地收储方案》(1个工作日)报管委会审批(3个工作日)国土规划住建局根据批准的《土地收储方案》,与办事处签订《土地储备合同》(2个工作日),并征地费用、土地整理费用及经批准的其他收储成本费用支付给征地所在办事处,由征地所在办事处负责,限期补偿到位,并及时提供土地补偿相关票据、补偿到位证明等相关土地储备证办理材料(3个工作日)(共8个工作日);

(五)土地整理和考古调查勘探由征地所在办事处负责,限期完成附属物清理、考古勘探清表、垃圾清运、砌筑围挡等土地整理工作,使土地达到“净地”收储和考古调查勘探清表完成条件(视现场情况,5-10个工作日)。国土规划住建局提请文物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视现场情况,10-20个工作日)。同时,由国土规划住建局牵头,限期完成土地整理中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上述土地整理工作,限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由管委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财政金融局制定;

负责土地整理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围挡砌筑、管线迁改等,鼓励由管委会所属具备相关资质的国有公司实施相关任务。鼓励开展集中连片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发挥基础设施规模和收储土地规模同比提高、相互促进的关联效应;

(六)土地移交和纳入储备:由征地所在办事处负责,将整理后达到“净地”收储和考古勘探清表完成条件,并经土地储备中心验收的新征建设用地,移交土地储备中心管护,双方签订《土地移交意见书》,并附现场照片(1个工作日)。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2个工作日),并将收储地块信息录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纳入政府储备(1个工作日),具备土地供应条件(共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储

国土规划住建局负责,按照国有土地收购有关规定,对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办理。由管委会新型城镇化推进机构牵头,对村改范围内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各办事处负责具体的补偿谈判工作;由各办事处、各园区运营中心或其他由管委会指定的推进机构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对省市重点项目,省市重大市政项目等涉及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进行具体的补偿谈判工作。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工作,由实施机构负责,按照收购补偿方式不同,由实施机构或者被收购方实施整理,土地达到“净地”收储和考古勘探清表完成条件后,土地储备中心提请文物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由实施机构牵头的土地整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围挡砌筑、管线迁改等,鼓励由管委会所属具备相关资质的国有公司实施相关任务。对整理后并经土地储备中心验收达到“净地”收储和考古勘探清表完成条件的储备土地,由实施机构及时移交土地储备中心管护,双方签订《土地移交意见书》,并附土地现场照片。

第八条  土地管护

移交前的土地管护由各办事处和实施机构负责。移交后已储备的土地可采取直接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储备土地原则上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管护,村改项目用地委托土地所在地办事处管护。

储备土地管护期在半年以上的,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上缴财政金融局。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高新区土地和规划委员会审批。

土地管护必须保证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管护期内维护储备土地现状,不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垃圾。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储备土地台账,完善巡查制度,对委托管护的储备土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提出问题并要求管护方进行整改。土地出让前,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检验储备土地,确保“净地”出让和移交竞得人。凡是管护期间出现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垃圾的,由管护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费用不得计入前期整理成本。

第九条  土地供应

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由国土规划住建局按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条  土地交付

储备土地供应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交地条件和交地时间,由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移交受让人,双方签订《土地移交意见书》,并附现场照片。

第十一条  成本构成

新征建设用地收储成本包括:1.土地报批各项税费: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报批等相关税费;2.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3.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拆工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建筑垃圾清运费、被拆迁居民的安置补偿费(分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实物补偿费主要为安置房建设费,包括安置房开发、建设费及办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4.财务成本。

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和财务成本。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括:1.投入成本(实施前期开发范围内片区文物勘探、发掘相关费用和土地平整、道路、排水、供电、供水、照明、绿化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费用、财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2.投资收益,主要指政府规定核定的政府投融资公司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

土地管护阶段成本:主要指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围栏修缮、绿化、水电费等支出。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费、规划编制费、土地测量费、地类分析、航测图、土地评估费、土地房产注销登记费等以及经管委会审批认定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土地储备成本相关税费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成本报决

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集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据,经统一核算后向财政金融局申请成本报决。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应按要求在国家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相关信息,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管委会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健全土地储备决策协调和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政金融局、监察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中“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具备文物勘探条件和供应后具备动工开发必要的基本条件的土地。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3.本办法由国土规划住建局负责解释。管委会以往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