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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高新区 2021/03/24 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开管〔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运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与高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向区内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发生的贷款本金等风险损失。鼓励金融机构向区内中小微企业投放各种形式的信用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投贷联动等。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针对以下每笔贷款按约定仅补偿本金一次,包括:

1.银行发放专项科技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2.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科技贷款担保发生的担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3.保险公司提供科技信贷贷款保证保险的,仅对银行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

4.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科技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仅对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本金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3亿元,每年1亿元。主要来源:一是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财政预算保证风险补偿资金;二是补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资金;三是风险补偿资金所属收益。

第五条  由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金融局、创新发展局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金融局局长担任,金融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合作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保险等机构;审核拟扶持企业;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财政金融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具体事务;必要时对申请代偿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风险补偿资金接受区纪检、区财政金融局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六条  对单一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如需提高补偿金额需要另行汇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合作机构条件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及我区支持的主导产业的科技中小微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均纳入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和智慧产业集群等科技中小微企业(不包括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3.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

4.企业原则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内(参照《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可适当上调企业销售收入。

5.贷款企业应纳入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并按月报送数据。

第八条  合作的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作小组认可设立银行;

2.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3.每年比上一年度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贷款余额有所增长;

4.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九条  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作小组认可并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以科技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3%,且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3.无较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未出现失信信用信息记录;

4.担保公司须与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银行合作;

5.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作小组认可依法设立,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最近1年无较大违法违规行为;

2.收取的保险费率不得高于3%,且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收费;

3.保险公司须与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银行合作;

4.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作小组认可依法设立,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最近1年无较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合要求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按照“政府和风险承担单位推荐,机构独立决策”的原则。参与合作的机构需与郑州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承诺风险共担并共享风险资金池。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等机构应根据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5-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年检,由财政金融局甄选作为试点名单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合作各相关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发放贷款并承担风险,做好企业融资服务,加强合作,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工作小组推荐的本区科技中小微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每户科技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补偿池使用50%后暂停该合作合同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科技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承担机构共同承担,鼓励各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加大金融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方式:

1.对银行当年本金逾期90天以上贷款项目原则上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不超过30%,合作银行承担比例不超过20%,知识产权等评估机构承担比例不高于5%,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合作单位承担,具体实施程序及承担比例等内容以合作协议为准。

2.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业务及评估服务发生的年度本金损失部分给予最高30%的风险补偿,单个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的年度补偿总额最高200万元。

3.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当年形成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损失,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本金损失部分最高30%的风险补偿,单个担保公司的年度补偿总额最高200万元。

4.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形成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本金代偿实际损失部分给予最高30%的风险补偿,单个融资租赁公司的年度补偿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风险补偿金的申请。

 

第五章  代偿与核销流程

第十八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对拟投放贷款企业评审后,需向财政金融局提交《企业备案表》,财政金融局报工作小组通过后,纳入拟代偿企业目录,此目录中企业名单不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款依据。

第十九条  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小组。

1.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2.企业不能按时还贷;

3.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有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当贷款企业到期无法还款90天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向财政金融局提出代偿申请,经财政金融局及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向工作小组提出风险代偿申请,经工作小组审定后,按照本办法及合作协议约定承担比例代偿。

申请材料包括:

1.风险代偿申请报告;

2.《企业备案表》、贷款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合同、贷款逾期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逾期贷款清收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逾期贷款追偿方案;

5.工作小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风险补偿后,财政金融局委托第三方公司配合相关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继续对风险补偿部分的债务进行追偿,工作小组监督债务追偿,贷款企业未还清贷款前工作小组具有追偿权。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代偿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具体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工作小组审核并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本金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1.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工作小组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银行等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银行对已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应在申请下一期风险补偿时提供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坏账清收情况并予以冲抵。

第二十五条  因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等违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等机构应对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同一笔贷款重复享受政府风险补偿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工作小组全额收回已发放风险补偿资金,并禁止该机构3年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禁止其5年内申请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提请网上公示公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已经发生代偿的企业2年内未归还贷款资金禁止再次申请风险补偿金贷款及其他各类政策性资金,并纳入不良信用平台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本办法的业务中出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产业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条件符合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加入本风险补偿体系,并对所推荐企业进行行业认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补偿资金池具体实施细则,与各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